起 诉 书20.1

贡献者:游客13324264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8-21 13:42:00 收藏数: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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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检公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
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
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淄博市张
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张店区房镇**村**号其暂住处,酒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采
取用木棍、啤酒瓶、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其同居女友李某某(化名:于某某)进行殴打,并持续至当日晚上。201
8年7月31日4时30分许,李某某离家后倒在张店区房镇**村**号村民史某某车库东侧,同日19时16
分许被史某某发现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肝脏破裂及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
8月2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德州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质镐柄等物证;2.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书林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补充侦查材料十八页,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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