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贡献者:游客137808674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7-23 15:40:31 收藏数:3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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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正当化的意图。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
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其中,防卫认识是基础,没有防卫认识,就不可能有防卫意志。冬季不影响防卫意
志的成立,处于不高尚的动机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赃物的持有人也可以进行防卫,否则会造成“黑吃黑”现象的
猖獗,导致社会秩序大乱。国家应当保护赃物持有人对赃物事实上的占有权,防止他人的任意侵夺。以下几种情况
由于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这是指故意挑逗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机加害对方。这是一种自招防卫,行为人在主观
上缺乏防卫意图,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不法侵害,对方的攻击本身其实是一种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行为当然不能进
行正当防卫。
2.互相斗殴。斗殴双方无论谁先动手,谁后动手,都是违背法律要求的,因此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斗殴
过程中或结束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行为人并无正当的防卫意图,但客观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制止了不法侵害。
如果排斥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主张防卫意图不要说,那么偶然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根据通说,防卫意图是必
要的,因此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般认为,以未遂犯论处。
(二)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因此,要注意如下知识点: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
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也属于不法侵害,故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如果防卫人知道进行侵害
的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首先应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 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但是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
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不法侵害人的财
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
当防卫。
3.对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也可能属于不法侵害,但只有这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
系,且对个人利益有紧迫的危险时才可进行正当防卫。
4.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张某见其幼女落水,又能力救助却不救
助,甲非常生气,使用暴力将张某打伤,迫使张某救助幼女,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5.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
属于假想防卫。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
理。
(三)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1.开始时间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
卫。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时间 关于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可以采取“危险排除”的理论认定,只要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
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通常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被
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
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就不能在进行正当防卫。存在例外的是财产性违法犯罪,在此
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免回损失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
施正当防卫。
3.防卫不适时 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是在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时进行防卫,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
应急结束时,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二者都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包括三种情况:一、故意的防卫。明知不
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三、意外事件,客观上不恩呢该遇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
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需要说明的是,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
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时,不应当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认定为
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事前的立场从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能从事后的角度开启
理性人视角对防卫人过于苛责。预先安装防卫装置不属于事先防卫。
(四)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防卫。
1.对第三人防卫的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
人而进行所谓防卫,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就按过失犯罪来
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就按意外事件来处理。
2.损害第三人的财产。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对于财物的拥有者而言
,这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但是如果同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当然,如果不法侵
害人使用第三人财物对他人进行攻击。
3.对第三人防卫与打击错误。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出现打击错误,导致不法侵害人意外的第三人伤亡,该
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中也有很大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成立正当防卫;二、成立假想防卫;三、成立紧急
避险。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在刑法理论中,对于“必要限度”通说采基本相适应和客观需要相
统一说。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关键看其是否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而认定“是否必需
”则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与防卫手段是否基本相适应,是否具有社会
相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如果损失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或者行为根本没有造成损失,那
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而不具备第五个要件才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都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
特殊防卫 实质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使用上述规定。
2.并非对于任何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都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只有当暴力
犯罪达到实质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才适用上述规定。比如对迷药型抢劫,就不应该使用特殊防卫。
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劫持航空器、组织越狱等。
4.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站在始终的一般人立场来看待,即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而不能在
事后站在圣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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