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

贡献者:游客7405814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5-08 17:38:14 收藏数:301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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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私自收购香烟返销徐州,共收购五个品种香烟300条,销出香烟45条。分述如下:
1、2011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向位于和平新村12号楼下的烟酒店销售紫树“南京”烟30条,
软“中华”香烟5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50元。2、2011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向位于户部山步
行街的烟酒百货商店销售软五星红杉树“苏”烟1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7月2日晚,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所驾驶的轿车中及其居住的徐州市
和平新村13号楼3单元302室内,查获硬“中华”香烟、软“中华”香烟、五星红杉树“苏”烟、
九五“南京”烟等共计四个品种255条,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24050元。以上涉案赃物卷烟被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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