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贡献者:三三得九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6-06 01:25:39 收藏数:14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张三,被告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4万元,公摊费500元。
二、判决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甲公司与某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服务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住宅商业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收费标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
但张三作为该小区某商业物业产权人,乙公司作为使用人,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严重影响甲公司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
张三辩称:甲公司两年前曾基于同一事实起诉乙公司,乙公司迄今未收到该案撤诉裁定,
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物业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未经本人同意,
系甲公司与业委会恶意串通锁定。甲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甲公司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无权要求支付物业费。乙公司辩称:同意张三的答辩意见。
乙公司是承租人,不是适格被告。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三系某小区某商业物业权利人,
2016年12月25日,张三以业主撤销权纠纷起诉业委会和甲公司,请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
2017年7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一、涉案商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业委会与甲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其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对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二、乙公司是否因向甲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
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
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涉案物业业主为张三,乙公司是物业使用人。乙公司与张三并未就涉案商业物业费交纳方式进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三、甲公司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物业服务合同系继续性合同,
应提供物业服务产生的债务,系定期给付债务,一般以月为单位。业主每月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
因此,每期物业服务费履行期限届满,均为独立债务。本案中甲公司请求的物业服务费,自本案起诉之日向前
倒推两年。两年前的物业服务费,若无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认定该部分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不应得到支持。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