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笔录

贡献者:游客543779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2-23 13:19:39 收藏数:24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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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2013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人
审判员:江再平
书记员: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
的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朱志松,男,生于1942年10月4日,汉族,江苏省**县人,居民,住江苏省**县东沟镇五楼村
二组22号,身份证号码:320922194210044525。
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被告:谭代俊,男,生于1963年7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县人,务农,住**县万朝镇万富村**组
94号,身份证号码:513521196307084114
审: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收到,没有异议。
被:收到,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
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
理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
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
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开庭前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谭代俊在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若被告谭代俊逾期未全部履行给付
义务,则除给付原告朱志松货款11160元外,还应支付资金利息(从2008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有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并且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时具有法律效力?
原:同意。
被:同意。
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双方当事人核对以上庭审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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