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1-30

贡献者:游客13522947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4-28 14:48:08 收藏数:3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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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
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
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富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后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去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
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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