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笔试法律常识复习500题4

贡献者:柒曦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0-01-14 09:25:44 收藏数:6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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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
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
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
到期或同时到期。
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
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
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
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
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3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3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
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
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3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
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3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3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3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
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
解除合同。
3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
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
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
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
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6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
权利。
36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
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37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7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
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
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
物的义务。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
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
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
38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9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9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9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另行起诉。
39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9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0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0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
权。
40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
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1、当事人以恰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1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转
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1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14、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担保。
41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
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16、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418、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
有。
419、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
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420、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21、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42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
日起生效。
424、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26、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427、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
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428、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
提起诉讼。
43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1、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3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
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3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协议
不具有对外抗辩效力)
43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
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
任。
43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36、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
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437、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3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规定的期间。
439、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4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
44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4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算。
443、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
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44、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45、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
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446、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47、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48、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49、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预先行使追偿权。
450、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51、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45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
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453、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
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54、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455、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
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56、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最高院早先已有过类似的司法解释)
457、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458、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
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459、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46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
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46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6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
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64、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5、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66、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7、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68、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
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469、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70、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71、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
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47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
置权。
47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
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4、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7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7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
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47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478、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列为原被告)
479、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8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
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8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8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483、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
,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484、担保法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
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485、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担保法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
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担保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担保法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及其解
释。
486、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87、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88、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489、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90、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9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
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49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
其著作权。
493、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
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94、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十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9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96、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97、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
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498、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很大的不同,若能详记为好。否则应该比
较清晰的掌握他们之间的区别。在此不一一列举。
499、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
赔偿。
500、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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