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书

贡献者:游客2602970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10-16 20:37:51 收藏数:15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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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泽清,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和龙,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保勋,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康泽清、
肖和龙、朱保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泽清、肖和龙
、朱保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5181.14元、
利息14080.6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合计29261.77元;
2.肖和龙、朱保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6日,康泽清向海林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30000元,
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5年12月23日,
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
为康泽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
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4818.86元、利息5483.63元。
截至2016年12月8日,康泽清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
利息14080.63元,合计29261.77元。
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小额贷款申请表、
《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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