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秦某某)

贡献者:游客745992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5-07 00:24:20 收藏数:3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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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
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秦某某于2006年12月中下旬,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化名杨某,应聘北京某科技有
限公司任财务人员,同时兼任北京某公司出纳员。2007年1月间其将上述公司的现金支
票、公司银行卡在本市东城区招商银行朝阳门支行等地,采取私提现金、截留营业款等
手段,将本公司现金50余万元侵吞,并将公司手提电脑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
据为己有,后逃逸。被告人秦某某于2007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
获归案(赃款部分被追缴)。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
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徐某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起诉书
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法庭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秦
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
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
证据表明,被告人秦某某使用假的身份材料骗取公司信任,获得出纳员的职务,在与前任出纳员
工作交接完毕后,即在短时间内多次、大量提取现金,并携公司财物逃匿,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主观故意明确,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所提“秦某某的行为构
成挪用资金罪,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
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秦某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某某人民
币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发还给北京某公司  三、扣押在案的手镯一个、手链一条
、项链一条、皮带一条、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价款并入追缴项执行;杨艳身份证一张、考
勤卡一张、排号纸一张、招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二张、招商银行现金支票三张予以没收;秦某某身
份证一张发还被告人秦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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