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贡献者:游客12975745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11-17 19:46:06 收藏数:5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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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
1、间接证据需要严格查证,保证真实可靠
对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间接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质证,经过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如果不确实,就不能保证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因此在运用间接
证据时要格外注意,避免使用错误证据或伪证。
2、间接证据需审查其关联性
由于间接证据的作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也取决于它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在运用
间接证据查明案情时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还要在审查间接证据之间或各个间接证据与
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其客观联系中确定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1、间接证据应有足够的数量,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列如在刑事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动机、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应有相关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当间接证据达到相对充足的数量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
体系后,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从而据以做出判断。正如波洛克所言:“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
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
2.间接证据应注意协调性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相互协调。要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互相协
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相互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查证
清楚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3.间接证据要有排他性
单个间接证据由于具有证明力的或然性特征,因此运用时应当保证运用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
惟一的,而且该证明体系应当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案件主要事件认定的结论应当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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