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605820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3-31 09:21:55 收藏数:3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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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美凤,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
住湖南省嘉禾县坦坪乡汪洋塘村委会12组下元山村35号。
被告李苏兵,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行廊镇扎营坪村3组。
原告李美凤与被告李苏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凤、被告李苏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份与被告订亲,自由恋爱,
于2013年2月21日在民政局领证结婚,于2011年5月4日生下儿子李瑞泽,
2013年7月9日生下女儿李靖瑶。由于婚前双方年纪尚小,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
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暴力倾向,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动手打人,
婚后不到两年时间就被被告多次殴打,被告婚后长期不工作,生活开支均由原告支撑。结婚多年,原、
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因为经常被家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因被告经常家暴,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被告李苏兵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二、被告提出离婚,
是因为被告的母亲患有癌症,被告家中欠有债务,原告嫌贫爱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10年6月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 2013年2月21日原、
被告在嘉禾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5月4日生下儿子李瑞泽、
2013年7月9日生下女儿李靖瑶,现两个小孩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
只是近几个月以来,双方因被告殴打原告以及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才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道歉保证书、嘉禾县公安局受案回执等证据收集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彼此之间相识,
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且双方在同居生活三年之久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可见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只是近段时间以来,
被告殴打原告以及一些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才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只要被告多关心原告和家庭,
不再殴打原告,双方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另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
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美凤要求与被告李苏兵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美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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