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 建筑许可

贡献者:游客1531418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3-24 11:33:23 收藏数:18 评分:0.5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注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三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的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