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常识手册(9)

贡献者:对方正在输入中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7-11 17:44:21 收藏数:399 评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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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哪些财产可以充当抵押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主要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28.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对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6)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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