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之保证

贡献者:游客609651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3-15 19:28:39 收藏数:2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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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
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
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面“保证”
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个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当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
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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