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贡献者:激素逍遥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7-12 10:14:11 收藏数:2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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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荣桓,曾用名张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709296037,
回族,高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堵头桥镇芹菜村5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
于2018年5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桓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2时左右,被告人张荣桓手持两把菜刀到被害人艾小华家中,
对着正在吃饭的艾小华的头部砍了几刀,之后艾小华用手抱着头部向屋内跑去,
张荣桓持刀追砍,艾小华女儿胡蓉看到后上前制止,也被张荣桓用刀砍伤,
胡蓉马上跑到屋外求救,张荣桓继续持刀追砍艾小华,并将艾小华推到在地继续用菜刀砍,
之后艾小华丈夫胡全华赶到家中抢走张荣桓手中的刀并将其制服。
艾小华头部、双手、肩部等处共计四十余处被张荣桓砍伤,胡蓉头部及左肩部多处被张荣桓砍伤。
经二次鉴定,艾小华构成重伤二级,胡蓉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户籍资料;
2、证人曾国祥、何铁钢、李娥英、王龙英、胡全华的证言;
3、被害人艾小华、胡蓉的陈述;4、被告人张荣桓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损伤程度鉴定;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荣桓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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