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2

贡献者:银狐v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7-10 22:50:52 收藏数:7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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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能证实:案发当晚,甲用板凳击打丙的头部,致其受伤昏迷。当晚22:20左右,乙和丁将丙抬
上乙的车送医。当时,丙仍有呼吸和心跳。当晚22:50,乙开车将丙送到医院停车场后独自一人离开。乙
于当晚23点多找到甲,二人商量如何处理以及是否需要找丙家人私了。次日凌晨5点,乙和甲回到医院停车
场,将丙送往医院就医,当时丙已经死亡。
本案还需要证明的关键问题就是丙死亡的时间,即在案发当晚22:50乙将丙送往医院停车场时丙是否死
亡。若丙当时未死亡,由于乙的先前行为,其对丙负有对生命危险的救助义务,即将丙送往医院救治。若
乙不予救助,而是将丙遗弃在自己的车内,乙便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若丙在案发当晚22:50已经
死亡,即使乙此时再将丙送医救治也不能避免丙死亡结果的发生。丙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那
么丙的死亡和乙的不及时送医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乙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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