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测试

贡献者:游客1725760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3-16 14:22:19 收藏数:79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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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
《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
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
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
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
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
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
、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
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
)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
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
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
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
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
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
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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