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工作

贡献者:游客817691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06-13 07:33:16 收藏数:102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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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书记员工作,促进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以及本院关于书记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领导下担任审判活动的记录,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
作进行指导,
适时组织培训。
第二条 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1、核对案卷册数。
2、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上材料如有涂改的,
须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
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
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二)配合审判人员进行调查;
(三)记录、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其他需要书记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规范、
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漏字或语法错误;
(二)记录、送印、校对、发送的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
(三)整理、扫描、装订的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
面整洁,归档准时;
(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诉讼文书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本,签名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
者黑色签字笔。书记员应当通过计算机录入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
第五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在场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
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
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和审判人员一起签名附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正当理由认为记录
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应当在错误处修正,并由申请人在修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和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应当交由审判人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和签名。笔录经当事人、有
关人员和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得再做任何涂改。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协助审判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使用送
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第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
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
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第八条 收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留置送达
对公民的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由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或者盖章,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九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
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
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章 案件审判中的工作
第一节 庭审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
诉讼文书。送达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应当制作送达笔录。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
为能力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并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民事、经济纠纷和
行政案件应当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系法人的,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要求
其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制作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笔录,并按照法律规定将
诉讼书文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制作调查、勘查、询(讯)问等笔录。
第十五条 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制作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在合议庭组成后三日
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妥善登记、保管并及时、完整将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移交主办法官。
第十七条 在开庭前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特点,弄清案件涉及的专用术语和特殊词句。
主动了解案件庭审提纲,掌握争执焦点,熟悉庭审的特点、规律。
第十八条 填写出庭通知书,开庭三日前送达公诉机关、人民陪审员、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填写传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刑事被告人在押的,还应当填写提押票,于开庭当日交付法警提押。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案件和开庭时间、
地点。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盖章后予以张贴。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布置法庭或者审判场所;
(二)开庭前半小时打开审判法庭大门,检查庭审设备,查看标志牌摆放是否正确,通知值庭法警到位;
(三)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四)宣布法庭规则;
(五)请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入庭,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开庭审理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 庭审与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后,宣布合议庭成员退庭,宣布旁听人员退庭;
(二)将庭审笔录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核对,再组织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并逐页签名捺印,最后一页应由
诉讼参与人注明庭审日期;
(三)要求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上签字;
(四)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由证人在庭审笔录的证言部分签名捺印;
(五)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督促合议庭人员签名后,将庭审笔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二条 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重点记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开庭次数、开庭与闭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当事
人情况,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身份情况;
(二)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况;
(四)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有何请求、当事人的表示以及
如何处理的内容;
(五)审判人员询(讯)问当事人的回答、陈述的内容;
(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人当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七)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有关科学、技术性分析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八)宣读勘验笔录、勘验人的有关解释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九)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讯)问及其回答的内容;
(十)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
判员是否准许及准许的内容;
(十一)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效力的情况和内容;
(十二)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的要点及辩护内容、争议焦点;
(十三)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十四)当事人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及当庭裁定的内容;
(十五)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表示、法庭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十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处理情况;
(十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十八)当庭宣布判决或者裁定的要点及当事人对结果表示的内容;
(十九)刑事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庭后书记员应协助做好以下内容:
(一)根据案件流程记录,提醒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应
及时提醒并配合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协助主审法官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评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二)案由、当事人身份情况;
(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各自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合议庭评议的结果;
(五)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保留的意见,要如实、完整、准确记录,不得过于简单;
(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在评议结束时制作完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签字;提交审委会(专委会)讨论
的案件,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打印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的电子版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打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结果确定后,协助主审法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及时打印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好后,交主审法官进行核对,然后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裁判文书盖章时给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宣判送达阶段,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议庭确定案件宣判时间后,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并盖章张贴,于宣判3日前填写开庭传票、
《出庭通知书》,
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宣判;
(二)制作宣判笔录,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由他人代签的应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当事人
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三)委托宣判的,应准备填写式委托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和委托宣判函(存根入卷),邮寄受委托法
院宣判,并负责及时督促收回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四)宣判笔录必须载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五)公告、邮寄送达的,应相应的手续或记录;
(六)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有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宣判笔录应当记明:
(一)案由、宣判时间、地点;
(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三)到庭当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读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编号及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应告知上诉期限或方式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七)民事离婚案件应记明判决未生效前不准结婚;
(八)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
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和羁押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结案销号和进行案件登记时,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对立案流程表详细填写,不得有空缺。经庭长审批后,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送立案庭销号;
(二)裁判文书送达后,需在互联网公开的,在裁判文书送达或委托送达寄出后7日内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
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审管办;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案件结案情况、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是否有陪审员参加、裁判问世是否上网、
发回重审案件是否与原审法院座谈或沟通等情况的登记。
第三章 案件结案后的工作
第三十条 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填写结案登记表和执行通知书,连同起诉书、判决书一并送达羁押单位;
(二)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将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相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书等送达本地公安机
关和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制作相关
法律文书,并送交公安机关。
(四)对有关物品、款项,办理罚金、没收或者发还赃物、赃款及作案工具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一审结案后,上诉、抗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抗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
事人、人民检察院;通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填写、报送上(抗)诉案件函、将上诉
状(抗诉书)、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上诉费缴纳发票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按照诉讼文立卷归档的相关规定,在结案后10日内整理、扫描、装订案卷,交审判人员检查,
确认无误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评查完毕在结案后3个月内登记归档。
上诉案件退回后,应及时对卷宗材料进行添加、扫描、组卷,在收到卷宗30日内移交到档案部门,并提请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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