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法律规则一

贡献者:游客1119337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0-02 15:22:18 收藏数:3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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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
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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