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

贡献者:游客1719293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6-25 11:26:03 收藏数:339 评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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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银霞及丈夫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
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银霞共计还款154万元期间吴学占赵荣荣因苏银霞还款
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彦刚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
债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于西明再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于西明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
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荣荣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银霞共计向赵荣荣还款29.8
万元吴学占赵荣荣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银霞夫妇认为是
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学占赵荣荣多次催促苏银霞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银霞
夫妇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2016年4月1日赵荣荣与被害人杜志浩郭彦刚等人将于西明上
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银霞报警赵荣荣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
吴学占赵荣荣与杜志浩郭彦刚杜建刚等人将上述房内的物品搬出苏银霞报警民警出警时吴学占
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学占责骂苏银霞并将苏银霞
头部按如坐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荣荣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期间苏
银霞于西明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西明通过他人调解与吴学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
住房过户给赵荣荣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同月14日于西明苏银霞未去办理
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树林郭彦刚苗龙松张博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西明苏
银霞郭彦刚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银霞与赵荣荣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
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忠接赵荣荣电话后伙同么传行张树森和被害人
严建军程学贺到达源大公司赵荣荣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
外烧烤饮酒催促苏银霞还款期间赵荣荣苗龙松离开20时许杜志浩杜建刚赶到源大公司与李忠等人
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银霞按郭彦刚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立平马金栋陪同21时
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
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
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浩
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元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
公司员工刘福昌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然郭起刚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
况苏银霞和于欢致人杜志浩殴打于欢杜志浩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秀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
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宗银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
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浩等人卡主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
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
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
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志浩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建刚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
救治次日2时18分杜志浩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院查明上诉人玉环给上诉人
杜洪章等7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与原判相同上述事实有经审判
举证质证的1被害人程学贺郭彦刚严建军的陈述被告人玉环的供述2苏银霞郭树林杜建刚张树森张博么
传行李忠苗龙松于秀荣刘福昌马金栋张立平吴学占赵荣荣张振永卢颖欣康辉朱秀明宋长然郭奇志徐
宗银等21名证人的证言3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材料4医疗证明和医生的证言
5检察机关补充提取的银行转账凭证通话清单侦查实验笔录共计五个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总和考虑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被害人及各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事实和证据1上诉人
于欢所提苏云霞实际是向吴学占借款原判未认定吴学占赵荣荣多次纠集人员对苏银霞暴力索债案发
时杜志浩等人受吴学占赵荣荣指使采用非法限制自由的方式讨债并对于欢苏银霞侮辱殴打的上诉意
见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出庭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2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
所提原判未认定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未去举例更近的冠县中医院且到医院后
还与门卫发生冲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多名证人反映杜志浩是由杜建刚驾车送医院治疗而非自行
前往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抢救是因为人民医院是当地最好且举例也较近的医院侦查
实验证明从现场前往人民医院较前往中医院仅多约2分钟的车程故对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意见及
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辩护人所提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相关辩护意见1所提侦
察机关对现场椅子是否椅子上是都由指纹等事实为能查清的辩护意见或者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对本
案定罪量刑缺乏价值2所提公安检察机关有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两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不应采信
的辩护意见经查冠县公安局和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地证明了案件相关事实
本案已不存在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故相关证据可作定案证据使用3所提讨债人串供醉酒应当排除
其证言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讨债人员仅就涉案高息借贷的实际发放者进行串供该节事实不影响本案
定罪量刑原审及本院以未采信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讨债人元就其他事实有过串供讨债人员对有关案
件事实的证言能够得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便捷等证据的印证案发当天讨债人员大量饮酒
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讨债人员因为醉酒而丧失作证能力排除其证言于法无据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4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认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来源未能查清的意见经查根据
外观特征认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尖刀并无不当只有被害人郭彦刚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该陈述与
在场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
具有方位性质的认定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辩护人当庭提交的3分新证据材料出庭检察院当庭提交
的有关苏银霞计划外生育被罚款的收费收据于欢父亲于西明身份信息的新证据材料或者不具有客观性或
者与案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法律适用1上诉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上诉人及其辩护
人除同检察院均认为于欢的行为居于防卫性质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具备政党方
位的前提条件经查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
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肢体行为党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米宁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
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迟到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
的不发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刺痛且其捅刺的对象都
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威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
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却又不当应予纠正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反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上诉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
特殊防卫辩护人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讨债人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于欢捅刺抢劫者的行为属特殊防卫不
构成犯罪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持相反意见根据刑法规定岁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进行特殊防卫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经
查苏银霞于西明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学占接待资源接受吴学占所提10%的月息即不存在苏银霞
于西明被强迫向吴学占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学占强迫苏银霞于西明接待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
强迫接待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符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上诉人于欢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于欢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其辩护人提出于欢的方位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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