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8

贡献者:啦C鲁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28 16:16:43 收藏数:65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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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人民法院(2007)民
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受理此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确认:1987年3月17日,
被继承人王三与何四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原告高某由何四抚养,
被告王某由被继承人王三抚养。后被告王某将户口迁至昆明与被继承人王三共同生活。
2001年12月7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坐落于昆明市生活区36幢2号房屋填发了所有权人为
继承人王三的所有权证。被继承人王三于2006年9月28日因病去世,被告王某退取了护理费600元。
被告王某于2006年10月20日领取了被继承人王三单位给予的工会补助300元;同月23日,
被告王某领取了被继承人王三单位给予的丧葬费4000元,抚恤费14000元,共计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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