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0条

贡献者:天道_酬勤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24 10:16:24 收藏数:7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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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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