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贡献者:向阳花777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8-15 00:06:41 收藏数:82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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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浦检刑诉【2006】35号
被告人李振,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301235198201015695,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589好28室。
200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
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于2006年2月1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A12345”蓝色普通桑塔纳轿车
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接客,
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认为逃避执法检查,
在明知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坚守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
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
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左右,
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停,
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
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
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撞坏的别克商务车照片、验伤通知单等
2、 证人证言:邹国永、杨兵、沈瑞烨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损伤、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鉴定书等
5、 勘验检查笔录:张江高科技园区案件现场局部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霞
2006年3月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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