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贡献者:吟游战斗诗人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15 09:38:52 收藏数:8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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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咸宁市咸安区人,身份证号码422301XXXXXXX0558,
汉族,大专文化,系咸宁丰源电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XX巷XX号,
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8 月15 日 22 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一九五医院往淦河大道方向沿潜山路行驶,行至潜山路三号桥菜场前路段时,
将同向前方行走的两名行人姜某某、胡某某撞伤,交警出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
将陈某某带至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为194. 9mg/1OO ml血液中, 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陈某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胡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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