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贡献者:游客72478677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2 21:10:28 收藏数:15 评分:0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被告人周祥才,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7********,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
于2018年1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祥才
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
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烘焙公馆,
将放在收银台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和2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服装店,
将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130元现金盗走。
3.201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路**号附**号的**门市,
将门市壁柜里一部黑色华为P9手机和一部草绿色带金色MBI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草绿色带金色MBI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4.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东关**门市,将门市内一部银白色
华为手机和300元现金、一包中华牌软香烟盗走。
5.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路**号**主题餐厅,将放在收银台的
三包中华牌硬香烟盗走。
6.2018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祥才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街**美容店,
将放在收银台的1035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祥才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祥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祥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祥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祥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对其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建议判处周祥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

用户更多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