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无标点

贡献者:都给我跪下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0 14:45:28 收藏数:32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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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
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1
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
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
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
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
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
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
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
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
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
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
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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