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4

贡献者:游客4709942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10 09:50:49 收藏数:180 评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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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
活动的基本原则其渊源可追溯罗马法诚信契约,根据该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的义务,
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这一原则被认为是法律公平与公正精神的最直接体现,
因此也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或帝王规则。诚信原则不仅是基本法律原则,也是最基本的
市场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交往中保持诚实、善意和信用。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拥有
良好的诚信资源的市场经济、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在这种状态下,社会运行成本降低,社会
关系和谐。而破坏信用关系,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带来经济秩序的混乱。前几年,我国的
瓶颈主要是基础设施的相对落后,而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则是信用低下。恶意拖欠、合同
欺诈、以次充好等违反基本市场规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主题间的相互信任程度,这是现代市
场经济所难于容忍的,也必然会得到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惩罚。可以说,诚信原则的倡导及法律保
障,将成为我国先节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信用平台的法律保障诚信作为现代社会成员应
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之一不仅体现了每个社会成员在与社会与个人交往过程中自我约束的要求,同时也是
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文明规则能够实现的前提。信用危机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信
用危机的原因首先是法制的不健全,市场管理模式和具体管理体系都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其次是政府对
经济行为的过分干预,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另外,
中国的传统社会本来就缺乏商人文化,近代以后更是长期遭到对整个民族文化和信仰的剧烈冲击,导致社
会道德秩序的缺失和社会主体自律的缺乏。挽救信用危机当然也必须从多个层面进行,法律只是其中的
一种途径。我们既要从纵向上调整现有的市场监管机制,使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规范化、合理化,也
要从横向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市场文化尚未成熟之前,完善市场准入
制度,2、加强对市场行为主体和市场行为本身的监管,例如自信调查等。3、使行业自律机构运作规范化。
4、完善救济制度。其中,值得强调的是,信用法律制度的建构应该是多维的,即不仅仅停留在对商人和
其他非商人的市民个体的监管上,而且更应当加强对各种信用评估者包括对国家监管者的监督。信用经济
下法制建设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交易关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明确的契约。在一定程度
上契约的实施又依靠法律的约束。交易双方如果发生争执,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仲裁或者盘。但仲裁
或审判需要有法可依,不能简单地就是依据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
的纠纷更是如此。因而立法成为必须要首先解决的前提问题。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还只停留在
《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传统层面,还没有
反垄断法、更没有对崭露头角的信用评估业、电子商务等新兴事物作出反应。而美国从20世纪60年
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
有关信用的相关立法至今已达17项之多。我国在有关领域也进行了这样的尝试,例如《中国工商报》
与北大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联合创办了中国企业信用网上海的资信评估机构试点也结合了欧洲方式和
美国方式的特点,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范、往往只能用行政指令来组建相应的联合证信用
制度。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立法、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企业关
联交易、银行不良贷款以及司法审判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与总结我国实践中不断地加强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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