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

贡献者:考试打字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9-01-06 19:50:49 收藏数:153 评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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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
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1,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
自认是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慧向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
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北院指令山东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
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
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范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审意见进行了审查,与2016年6月6日作出了(2016)最高法刑
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
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院原审宗卷、河北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赴案发
地核实了相关证据,查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
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
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同志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
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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