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职责

贡献者:大王来练字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3-12 11:09:23 收藏数:195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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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局职能
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反贪局是人
民检察院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
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
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及受案范围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
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主
要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法律后果是由人民法院启动审
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受 理
一、案件来源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2)国家权利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二、申诉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
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
(2)当事人上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诉已经裁定再审的。
立 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 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进行审查,应在三个月
内审查终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2014-06-28 11:56:07 来源: 点击:6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
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
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
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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