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贡献者:游客62737351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2-05 14:36:26 收藏数: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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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全,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姚寨161号。
被上诉人:徐国伟,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
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双八村大吴庄13
原审被告:朱暘,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姚寨161号。
上诉人徐国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国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2224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豫0105民初22224号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为认定涉案安置房所在区域即金水区姚寨社区安置房(金成时代广场),
房价均价为10257元/平方米,系认定事实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商品房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郑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商品房均价7595元/平;
二手房交易均价10257元/平方米。但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不属于商品房,且房屋设计为3梯20户,楼层间距窄,
无论是建造还是居住环境均与商品房不能相提并论,
实际中,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商品房,
实际上现在金城时代广场的拆迁安置房的交易均价基本为5200元/平方米左右。
且根据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常砦委会的结算清单显示,安置面积多4.3平方米,
补差价15480元,平均3600元/平方米。
2、本案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存在过错。
因签订合同时,拆迁安置房户型未公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若无75平米的户型,
由上诉人帮忙协调,协调不成,差多少平方米,被上诉人按照该小区当时的市场价补齐价款。
但是实际房屋分配中没有75平方米的房屋,上诉愿意按照差价补齐价款,
但是被上诉人不愿意购买其他房屋,要求上诉人按照现在价款全额退款,实则被上诉人违约在先。
二、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金城时代广场网上报价图及法院调取的郑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均
只是证明金城时代广场及附近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不能证明金成时代广场拆迁安置房的现交易均价,
不能作为判定涉案拆迁安置房现在交易价格的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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