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490318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5-12-25 15:46:51 收藏数:13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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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小萍,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老屋139号,
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09161021。
被告:陈运坤,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
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老屋139号,身份证号码:442521196501305014。
原告杨小萍与被告陈运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小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运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8年与被告自由相识相恋,并于1991年1月22日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浦镇
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育两男两女,现只有最小的女儿陈凯君尚未成年,
2006年9月26日出生。
夫妻双方感情日趋冷淡。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肩负起作父亲的责任。
原告认为,确实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小孩(陈凯君,女,2006年9月2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
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抚养费1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恋爱,并于1991年1月22日登记结婚。
原告称与被告婚后生育了四个小孩:陈婷,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06165021;
陈武,男,汉族,1993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305317811;
陈威,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409227810;
陈凯君,女,2006年9月26日出生,回港证号码:RM1005169。
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因工作需要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陈婷、陈武、陈威是原、被告所生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香港生死登记录、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
本案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自愿结婚后,相知相处二十年之久,
共同生育了小孩,可见婚后感情良好。从原告向法院起诉的离婚的理由及原、被告的分居情况来看,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珍惜多年夫妻情分,
增进沟通,消除误会,互敬互让,共同携手守护家庭的美满和谐。
被告陈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小萍与被告杨运坤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小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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