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章

贡献者:游客6111610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11-26 21:57:28 收藏数:2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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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
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者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
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
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
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
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
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
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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