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贡献者:游客4950145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5-12-22 20:23:01 收藏数: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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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价值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这些价值是可以统一实现的。在公证实践中,应
当坚持三种价值的有机统一,但三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此时,应当坚持价值的衡平原
则,最终确保公证价值的实现。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通常用以下涵义界定:价值是“值
得希求的美好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
、目标、爱好、希求、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美于美好的和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
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
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
如何确定公证的价值,是当前公证理论乃至司法制度理论中引人注目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变革
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证的发展处在十字路口,如何调整我国的公证的定位,需要对公证的价值进行
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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