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小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又先后两次故意杀人作案,杀死一人,致一人重伤,足见其主观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13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王小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又先后两次故意杀人作案,杀死一人,致一人重伤,足见其主观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13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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