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贡献者:体迅飞凫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8-15 09:38:13 收藏数:24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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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 男1978年2月1日出生 汉族 个体出租车司机 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
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 江苏某律师事务
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
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当日立案 并与2015年
6月1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刘某 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
2月27日18时50分许 被告人邹某驾驶出自己的租车 沿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
常府街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 因疏于观察 将正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孟某 撞倒致伤
后被告人邹某主动打电话报警 并将被害人孟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抢救 支付医药费
共计18万余元 被害人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 于2015年3月10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
被害人孟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3月28日 被告人邹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并如实供述了
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害人孟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邹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证人葛某
孟某甲的证言 行使摄影照片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监控录像记录
驾驶证及行驶证 保险单 被害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病例及医疗费单据 谅解书 报案经过接触警工作登记表
案件登记表 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法应予惩处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应予支持 被告人邹某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
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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