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被告人李振,男,
1982
年
1
月
1
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
301235198201015695
,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
589
号
28
室。
2005
年
12
月
29
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06
年
1
月
11
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
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遂)
,
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
A12345
”蓝色普通
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
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
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
人。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
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
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
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
80
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
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
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
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
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
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1982
年
1
月
1
日出生,上海人,身份证号码
301235198201015695
,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南汇惠南镇桥北村桥西
589
号
28
室。
2005
年
12
月
29
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06
年
1
月
11
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
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李振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遂)
,
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李振在驾驶车牌号为“浙
A12345
”蓝色普通
桑塔纳轿车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处违章停车
接客,适遇被害人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李众执法检查,被告人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
交警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
人。为避免被撞,被害人被迫迅速伏身于李振所驾驶的非法运营轿车的引擎盖上,依靠双
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使身体不至于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非法运营车行驶三公里
左右,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和逼
停,但被告人李振仍然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
80
公里,在行驶途中曾与劝停和逼停
的出租车多次发生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
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轿车撞倒前面一辆车子后熄火,被害人李众被顺势摔下轿车引
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
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在驾车逃至李时珍路时,被其
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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