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诉讼法

贡献者:游客81606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5-05-12 15:12:59 收藏数:18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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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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