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书法律

贡献者:游客33065196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8-03-28 17:24:10 收藏数:4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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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康泽清、
肖和龙、朱保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泽清、肖和龙
、朱保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
合计29261.77元;2.肖和龙、朱保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6日,康泽清向海林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
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2015年12月23日,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为康泽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后,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4818.86元、利息5483.63元。截至2016年12月8日,
康泽清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合计29261.77元。
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
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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