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的原则

贡献者:懒惰的人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12-13 15:19:35 收藏数:5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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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强令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各种违法
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
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
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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