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贡献者:游客24457163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9-10 21:40:54 收藏数:399 评分: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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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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