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胡某某

贡献者:游客14850400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7-01-05 10:27:19 收藏数:8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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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录音由晴儿工作室制作
录音开始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橡胶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计算借款余额有误,低于实际借款余额。
胡某某曾为徐某某向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1500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270万元,
有《借款合同》、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二审判决未确认该事实,以致计算的借款数额中少计这一部分。
二、2014年4月9日归还的826.51万元是在案涉借款合同签订之前核算过的,
徐某某偿还了该笔款项后,
双方才形成4800万元的最终确认,徐某某尚欠的借款仍是4800万元。
胡某某提供的《关于胡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有关情况的更正说明及反映》
中对于该826.51万元有详细说明,
徐某某在2014年5月15日按照约定的2%的利息支付了次月利息96万元,
能够证明当时未还的借款本金仍是4800万元,
另有谈话录音作为新证据,证明徐某某承认支付完826.51万元后的余额为4800万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徐某某、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胡某某提交的录音材料掐头去尾、中间内容缺失严重,
并不是录音材料里所说的那样。打官司搞得大家水火不容,不可能有这个事情发生。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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