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靓故意杀人、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贡献者:KOSE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2-30 15:30:00 收藏数:1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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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马玉靓,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
原系武汉市邮政局××分局员工,住武汉市××区××街×××号×栋××××。
2011年11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玉靓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一案,
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马玉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玉靓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
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马玉靓与被害人任某某(女,殁年11岁)同住在
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栋×××,马玉靓住在×户,任某某住在×户。
2011年6月17日17时许,马玉靓在其居住处一楼至二楼楼梯间遇到放学回家的任某某,
以帮其儿子马某甲辅导作业为由将任骗至家中,对任进行猥亵。恐罪行暴露,马玉靓用绳子勒住任某某颈部,
致任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马玉靓将任的尸体及书包、画板放在任的家门口,离家潜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程某某、余某某、江某某、马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
证实从被害人任某某右乳房擦拭物中检出任某某和被告人马玉靓混合DNA分型的DNA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玉靓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靓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在实施猥亵后,
为防止罪行败露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
马玉靓猥亵儿童,又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对其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28号维持第一审
对被告人马玉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红章
代理审判员  申春福
代理审判员  任能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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