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基本案情 杜宪军与晏小茹、勉县添龙石场(以下简称添龙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晏小茹、
勉县添龙石场偿还杜宪军欠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31%的四倍承担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杜宪军与添龙石场、晏小茹追偿权纠纷案、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添龙石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也申请执行,以上三案执行标的额为164.80万元。勉县人民法院于
2014年8月16日向添龙石场、晏小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该院于2014年10月1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及其矿山设备和附属财产,
并责令被执行人添龙石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添龙石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20日该院委托第三方对添龙石场资产(包括采矿许可证)进行评估,
评估价为574.76万元(采矿许可证评估价值为259.56万元)。2015年3月4日,
该院委托第三方对添龙石场进行拍卖,三次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参与竞买,致使三次拍卖均以流标告终。
申请执行前,2012年10月2日,晏小茹曾与杜宪军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将添龙石场交由杜宪军代管经营,生产的石料每吨给我8元钱,
由此给我累计的资金顶作我所欠杜宪军的款项。”
2012年10月6日,晏小茹向杜宪军出具委托书一份,全权委托杜宪军负责添龙石场生产、经营。
后晏小茹违反约定利用添龙石场负责人的身份致使杜宪军无法生产经营。
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杜宪军与勉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强制管理协议”,
约定共同向勉县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添龙石场无法拍卖的财产进行强制管理。
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同意勉县人民法院以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
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二、请求法院强制剥夺被执行人添龙石场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交由申请执行人杜宪军、勉县信用合作联社管理;三、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了核算,
对被执行人其他债务也进行了核算;四、选定债权人杜宪军为管理人,
由其对添龙石场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勉县信用合作联社对管理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人每季度向执行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报告工作,提交财务报告,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添龙石场的所有证照手续由杜宪军负责办理和延续;
五、对经营所得收益交存勉县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专户,分配比例为50%,
清偿顺序为各种费用、金钱债务、利息,至全部债务抵偿清结为止;
六、强制管理过程中对其财产的处分约定需经所有债权人同意;
七、强制管理协议需经勉县法院依法确认后生效。
裁判结果 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勉执字第308-1号执行裁定:
1.将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杜宪军管理,
以财产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2018年1月17日止。2.申请执行人杜宪军、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强制管理收益清偿债务的分配、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双方达成的强制管理协议执行。 2016年10月28日,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
勉执字第308–2号执行裁定,因申请执行的债务已偿清,
裁定(2014)勉执字第308号案终结执行。 裁判理由 在308-1号强制管理执行裁定中,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添龙石场的采矿权、
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且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
无法通过拍卖变现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勉县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达成强制管理协议,
请求对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进行强制管理,
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晏小茹、
勉县添龙石场偿还杜宪军欠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31%的四倍承担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杜宪军与添龙石场、晏小茹追偿权纠纷案、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添龙石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也申请执行,以上三案执行标的额为164.80万元。勉县人民法院于
2014年8月16日向添龙石场、晏小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该院于2014年10月1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及其矿山设备和附属财产,
并责令被执行人添龙石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添龙石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20日该院委托第三方对添龙石场资产(包括采矿许可证)进行评估,
评估价为574.76万元(采矿许可证评估价值为259.56万元)。2015年3月4日,
该院委托第三方对添龙石场进行拍卖,三次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参与竞买,致使三次拍卖均以流标告终。
申请执行前,2012年10月2日,晏小茹曾与杜宪军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将添龙石场交由杜宪军代管经营,生产的石料每吨给我8元钱,
由此给我累计的资金顶作我所欠杜宪军的款项。”
2012年10月6日,晏小茹向杜宪军出具委托书一份,全权委托杜宪军负责添龙石场生产、经营。
后晏小茹违反约定利用添龙石场负责人的身份致使杜宪军无法生产经营。
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杜宪军与勉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强制管理协议”,
约定共同向勉县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添龙石场无法拍卖的财产进行强制管理。
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同意勉县人民法院以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
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二、请求法院强制剥夺被执行人添龙石场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交由申请执行人杜宪军、勉县信用合作联社管理;三、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了核算,
对被执行人其他债务也进行了核算;四、选定债权人杜宪军为管理人,
由其对添龙石场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勉县信用合作联社对管理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人每季度向执行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报告工作,提交财务报告,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添龙石场的所有证照手续由杜宪军负责办理和延续;
五、对经营所得收益交存勉县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专户,分配比例为50%,
清偿顺序为各种费用、金钱债务、利息,至全部债务抵偿清结为止;
六、强制管理过程中对其财产的处分约定需经所有债权人同意;
七、强制管理协议需经勉县法院依法确认后生效。
裁判结果 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勉执字第308-1号执行裁定:
1.将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杜宪军管理,
以财产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2018年1月17日止。2.申请执行人杜宪军、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强制管理收益清偿债务的分配、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双方达成的强制管理协议执行。 2016年10月28日,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
勉执字第308–2号执行裁定,因申请执行的债务已偿清,
裁定(2014)勉执字第308号案终结执行。 裁判理由 在308-1号强制管理执行裁定中,
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添龙石场的采矿权、
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且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
无法通过拍卖变现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勉县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达成强制管理协议,
请求对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进行强制管理,
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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