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每一期

贡献者:游客83071029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6-04-14 11:40:50 收藏数:17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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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甲虽然未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能设立,但物权变动未发生,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该抵押合同不存在其他的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乙有权请求甲履行抵押合同,为其办理抵押登记。
二,不能。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是甲公司仅出资且获得固定的房屋,
其实际属于房屋买卖 合同关系。甲公司作为房屋买受人,不对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三、无效。李小松与韩小宝之间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虚构,表明双方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
该租赁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通谋虚伪表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四、有效。李小松与刘小豆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侵犯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刘小豆虽然知晓该事实,
但不具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目的,不属于恶意串通。该合同不具有其他效力瑕疵,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五、不能。乙明知甲借款的目的是贩毒而仍然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无效。
基于担保具有的效力上的从属性,借款合同无效,丙提供的抵押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即便存在独立性的约定也无效。因此,乙不享有抵押权,不能实现抵押权。
六、有权。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所具有的从属性,丙提供的担保也应当无
效。但是,丙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其存在过错,须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承担
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七、有权。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担保所具有的从属性,丙提供的担保也应当无
效。但是,丙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其存在过错,须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承担
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八、可以。韩小宝与李小松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预先约定韩小宝可以取得所有权,但是同时
也约定了须进行清算,其不属于流担保条款,该约定有效。因此,韩小宝可以在退还多余
价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
九、有权。韩立与南宫婉虚构租赁合同,作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但其背后存在的借款合同,
不应被隐藏而无效,韩立须向南宫婉还本付息。由于红拂为该笔交易提供概括担保,因此,
红拂须对该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十、99万元的租金。甲与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过度高估了租赁物的价值,该合同应被
认定为借款合同。乙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预先扣除,应按照实际支付的90万元计算丕
金。根据约定百分之十的利率,甲合计须向乙支付99万元。
十一、1,主张该利率约定无效。心安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李小松须根据迟延金额
按日支付百分之五的迟延利息,该利率达到了年利率1825,属于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对方的责任。
因此,李小松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2,请求法院调整逾期利息。心安公司与李小松约定的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属性,该
违约的约定达到了年利率1825,明显过于高出由此给心安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李小
松可以请求法院将该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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