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影响几何?

贡献者:🦩🦩小鹤音形养老中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08-12 15:05:38 收藏数:185 评分:1
返回上页 举报此文章
请选择举报理由:




收藏到我的文章 改错字
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及典型案
例,近期引起公众热议,不少人担心加重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影响经济走势。《解释二》明确,
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有关社保缴费部分,
在舆论中被解读为“强制社保”“社保新规”。
事实上,根据既往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放弃社保”的约定本就无效。例如《劳动法》中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亦明确,
职工“应当”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
但在过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放弃社保后,劳动者又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同不能履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时,各地的判罚并不一致。
此次《解释二》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示,对于上述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正是这一表态,被认为是在既往社保缴纳要求上的进一步“加码”。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
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
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吴景丽因此表示,《解释二》中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
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如何预期这项解释对于未来的影响?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即便这未必能完全杜绝企业规避社保缴纳的行为,
《解释二》也将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法律上的震慑作用。
“未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议放弃社保的情况应该会发生得非常少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如此表示。
司法解释缘何出台
此次备受关注的是《解释二》中的第十九条。其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告诉财新,在《解释二》出台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与承诺,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沈建峰因此表示,在法律层面上,
这项规则实际上并不算一项“新规”。
既然如此,缘何最高院此次要再做司法解释?
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泉指出,《解释二》第十九条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新规”,但仍具有重要性质和意义,
它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和明确,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阐释。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进一步解释,《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缴费,无权通过协议免除社保缴纳义务。但法律要求与社会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高标准的职工社保与现实实践的鸿沟导致了用人单位、雇员与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之间造成了很大的紧张,
职工往往会因为其它纠纷而转向投诉、起诉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足够缴费。
而由于社会保险事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
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司法机关可能采取相对回避的态度。”
事实上,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于“不缴社保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法院采取较为统一的做法。
但当涉及经济赔偿、补缴滞纳金纠纷时,不同地方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讲师许剑波分析,一些法院认为,
劳动者出于自愿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后又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而也有法院采取支持的裁判态度。
2012年浙江省高级法院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者靳某顺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申请书》,
离职后公司补缴社保并产生滞纳金6.7万元,要求靳某顺分担。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靳某顺决定不缴纳社保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同时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顺不缴纳社保,双方均存在过错,
判令靳某顺承担60%滞纳金(4万元),公司承担40%(2.6万元)。
吉林的一则案例呈现出相反取向。劳动者王某与超市约定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离职后起诉要求经济补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放弃社保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长期未缴费构成根本违约,
支持王某获得经济补偿2.4万元。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不影响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索赔的
权利。
一名社保专家指出,社保征管职责自2018年逐渐划转至税务部门,当时也有传出“强制社保”的声音,
但各地出于保护本土企业的考量,征缴时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定程度上使得漏缴断缴的情况未得到完全规范。今年7月1日起,划转过程结束,
社保首次进入纳税系统统一管理。
“行政部门有较强的动力推动职工社保扩大覆盖面、据实核算社保缴费基数以提高社保总收入,
但职工社保参保人群下沉以后,中小微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纳压力过大,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
企业不据实缴纳社保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因此而造成的劳动纠纷也会更加频繁。”聂日明分析,
这次《解释二》的关键意义在于最高法表态介入劳动纠纷,并为类似案件提供统一标准。
许剑波也强调:“此次《解释二》释放了统一的裁判信号,旨在消除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即今后对于此类主张诉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为何此次司法解释采取了这一标准,也即支持经济补偿部分?娄宇认为,
这主要考虑到了当前“劳弱资强”的形势。首先,劳动者放弃社保,很难说是其真实意愿的反应,
“可能是出于用人单位的威慑。例如如果要求社保,可能就得不到这份工作”。此外,
由于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代办参保手续、代缴社保费用,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愿意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也有绝对的主动权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在娄宇看来,《解释二》因此认定造成实际“弃保”的责任全都在用人单位一方。“这就提醒用人单位,
不要和劳动者达成这种社保协议。哪怕达成了,法律也是认定为无效的,
而且不会去追究劳动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
确有劳动者签订弃保协议并非自愿。今年23岁的李菁菁(化名)在广州一家个体户经营的咖啡店担任咖啡师,
她认为自己“算是被迫签署”,因为“不签就无法入职”。
李菁菁回忆,面试时老板就明确告知“不交社保”,并让她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
理由是“行业基本都是这样”。李菁菁当时打听过几家奶茶店,情况确实类似。
她现已入职10个月,工资结构包括3000元基本工资、
1000元“社保补贴”(用人方因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给予一部分“补贴”)及部分绩效奖金,
合计约4500元。她坦言,自己原本希望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但老板声称如果缴纳社保,
将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左右的社保补贴,这样实际收入就只剩3500元。
李菁菁接受这份缺乏保障的工作,是迫于生计的职业转向。室内设计专业毕业的她,
去年7月因裁员失去了上一份软装采购工作。经历三个月的空窗期后,
生活压力迫使她将咖啡店工作当作临时过渡。虽然这份工作不像上一份工作缴纳五险一金,
“但我想一直这样找工作也不是办法,总要生活,因此先找个工作过渡一下,或者想办法提升自己。
”她无奈地表示。
这份工作本身也给李菁菁带来了身体上的负担: 冬天双手常常裂口、脱皮,夏天忙着铲冰时腰酸难忍。
身体的不适叠加工作的不确定性,让她倍感煎熬。“我很想离职,但我害怕没有新的工作。”她补充。
李菁菁目前也未缴纳任何居民保险。她坦言,缺乏医保让她深感不安。遇上牙痛或感冒,
她往往只能硬扛或自行买药,“因为没有医保报销,个人花销很大”。每月1500元的房租加上必需的生活费,
几乎耗尽了她的工资,时常还需依赖花呗、白条等借贷工具周转。
此次《解释二》出台,给李菁菁带来了维权希望。 她打算近期与老板沟通此事,“最起码给我缴纳医保”,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将保留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在广东从事电商工作的杨夏(化名),入职时同样在公司的要求下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她表示,
作为应届生缺乏工作经验,未能找到更理想的工作机会,能被当前公司录用已属不易。
“不是有句话叫‘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吗?现在缴不缴纳(社保)都无所谓了,
谁知道能不能活到拿养老金的时候,先保障日常生活。”
杨夏目前自己每月到手工资约4000元,如果缴纳社保则会降至3400至3500元。对于这样的收入水平,
她认为维持单身生活尚可,“不结婚不生孩子都够用”。她也已了解《解释二》相关内容,但依旧不敢贸然维权。
“小地方的老板互相都认识,想有工作就不可能维权。”
“《解释二》第十九条压缩了企业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空间,虽不能完全杜绝,
但它向企业传递了明确的法律信号,具有警示和引导作用,会促使部分企业主动规范社保缴纳行为,
减少‘放弃社保协议’的签订。”袁泉认为,随着司法实践中对违规企业的裁判案例增多,
其强制效力会逐渐显现。
袁泉还表示,对劳动者而言,明确其在“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无效情况下的权利,
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底气,使其在社保权益受损时能更有力地主张权利。
“强制”参保难在哪
既然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系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的基本权益,为何舆论场中反而涌现大量质疑之声?
从劳动者视角,有部分人群的确为“自愿弃保”。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副教授张皓分析,
之所以现实中大量存在“自愿弃保”的现象,不仅仅是所谓劳动者只关注眼前利益、
忽视个人和家庭长期安全的原因,还体现出现有社保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比如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掣肘、
社保负担较重、偿付机制不够灵活等。
“是不是我们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所以大家宁愿要更多的当期现金回报。
另外劳动者对长期社保基金的信心是否充足等因素,也会影响社保覆盖扩面的效果。”张皓认为,
此次司法解释在促进社保缴纳方面肯定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如果想有成效,还需要整个制度体系的通盘设计、
改革和完善。
“现实中我们的劳动法律最大的问题,其实是执行的问题。此前没有执行到位,恐怕也不是缺少司法解释的原因。
”张皓说。
舆论热议的另一面则有关当前社保缴费负担。财新此前报道,近年来,全国社保缴费基数持续上调,
即便地方政府勉力“花式减负”,缴费压力依然蔓延。
其中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及灵活就业群体等压力尤甚。
(详见《财新周刊》报道《养老金缴费难题:多了还是少了|特稿精选》)此次《解释二》出台后,不少人担忧,
其是否会造成人力成本抬高、用人方反而减员,更影响劳动者就业。
小微企业经营者已感到切实压力。来自安徽的陈源(化名)向财新表示,
自己年近六十的父母靠经营一家早餐店维持生活。扣除水电等基本成本后,
早餐店每天纯收入在400至500元左右。由于母亲患有腰椎突出,家里雇了一位阿姨帮忙,
每月工资2500元。若要为阿姨缴纳社保,费用将额外增加约1000元,
合计后的每日员工成本几乎占到了每日收入的一半。
陈源坦言,父母年纪较大,对社保政策理解有限,更担忧若因弃保被追责或要求补缴,
将面临不小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
在陈源看来,政策需要更具合理性和灵活性,才能更好地体恤像其父母这样的小微经营者。陈源表示,
他理解从劳动者角度看,缴纳社保是合理的要求,但像他父母这样的老一辈农民,由于历史原因未曾缴纳社保,
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开设小店本就是为了积攒养老资金,而如今突增的社保成本已让小店经营变得举步维艰。
面对增加的经济压力,陈源透露同行们已开始调整用工策略:对于员工较多的店铺,
计划仅保留一至两名全职员工并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同时辞退部分人员,将额外工作量分摊给留下的全职员工。
“要是不愿意,就都按兼职处理。”
前述社保专家提醒,在当前经济周期下行和就业市场低迷时,加强社保缴费规范难度不小,
要想实现“全民社保”必须注重政策执行力度的过渡和渐进性,更关键应向社保制度内寻求变革。聂日明也认为,
即使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职工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和费率水平也偏高,
高缴费标准覆盖到全部就业人群并不现实,这种“一刀切”恐怕会有难以预料的后果,
职工社保的广覆盖与高缴纳标准是无法兼得,相关部门应该谨慎。
娄宇表示,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经济形势下行就放弃履行义务。
可以考虑发放社保补贴,企业以不裁员为理由下调工资、缓缴免缴社保等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提出,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
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这是自2020—2022年新冠疫情期间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之后,首次再提这项政策。该通知还提出,
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不过上述“相关企业”“重点行业”等表述范围并不明确。一名华东地区地方人社部门人士透露,
这是给予地方的“留白”,由地方自行根
声明:以上文章均为用户自行添加,仅供打字交流使用,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热度:
文章难度:
文章质量:
认证文章
说明:系统根据文章的热度、难度、质量自动认证,已认证的文章将参与打字排名!

本文打字排名TOP20

登录后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