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贡献者:游客36345914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08-11 14:38:13 收藏数:64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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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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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家件概况:
原被告双方签订《庞产代持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系争房屋的物业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持有人为原告,
日原声卫要求被告无条件协助将庞屋过户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名下。同日,被告将系争庆屋出售,
之后又与买方再次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成交价提高为1100万,
并与第三人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破告将系争庞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有义务证明其为庞屋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代持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总价款,
亦未对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就现有证据着,原告所提供的大量资金流水账无法直接证明原告曾支付过系争虏屋价款
,也未能对后续贷款支付情况作出说明,故原告诉请难以被支持。
2、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所有权确权纠纷,也即“借名买男。
(一)借名买房所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此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所签订的代持协议普遍情况下都是具备法律效心的。
(二)如何证明借名人为房屋实际出资人?
虽然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能够被认定是有效的,
但是如何证明系争房屋的首期宏款等相关款项是由借名人实际支付的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渗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蟲價如果些畢天 要在訴讼中
据,如果当事人怎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记载,就需要证明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店产具备代持有性质,
息己才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房产代将协议是有效的,但就现有证据看,
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总价款,也未对款项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原告所提供的大量资金流水账也是在双方之间的非法往来中产生,
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原告方对房座享有所有仅。
3、建议或意见:
本人认为,“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钱中的做法并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再此所产生的危险不容忽视。
最高院管公布过两个典型案例,一是 谭万兴与霞广志、深圳市京达族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案,
二在叔 歲与游丽秋旁屋确权纠纷案,虽然最终高院文持了借名人的相关诉求,认定诉争庞屋具备代持有性质,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高院在判决中详细列带了借名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对每一份证据都加以细致的说明,
也即在“借名买房”案中,对原告方的证明要求较高,需要充分证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
且借名人对诉争房屋有实际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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