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继承

贡献者:— —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16-11-27 13:45:12 收藏数:151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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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王某 齐某生有原被告兄妹五人
本市鼓楼区和会街49巷7号408室房屋系王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0年3月10日 王某 齐某立下公证遗嘱 表示该处房屋由原告王某一人继承
齐某于2002年2月2日死亡 王某于2010年6月16日死亡
现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继承本市鼓楼区和会街49巷7号408室房屋
以上事实 有当事人当庭陈述 遗嘱公证书一份 房屋产权证
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
诉争房屋系王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有权作出遗嘱处分各自的产权份额
王某与齐某于2000年3月10日所立公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 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故原告王某主张诉争房屋应按遗嘱由其继承的诉请 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 本案各继承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现因王某未到庭 致协商不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和会街49巷7号408室房屋
由原告王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8600元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00元 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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