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三

贡献者:游客69228792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12-27 17:14:42 收藏数:54 评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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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
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
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
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
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
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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