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贡献者:c2jie 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12-18 09:19:51 收藏数:0 评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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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
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
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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