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是犯罪还是本能?欧洲与英美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欧洲一些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独特的原则。简单来说,它的核心思想是:越狱本身不构成新的刑事犯罪,但越
狱过程中伴随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破坏财物、伤害他人、逃脱监管等)则另当别论。
一、核心理念与法理基础
人类追求自由的天性:这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法律认为,人被监禁后本能地想获得自由,这是一种自然的、自保
的天性。惩罚这种天性本身被认为是不人道的,或者说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应要求一个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对自己的
惩罚。
期待可能性理论:这是一个重要的刑法原则。意思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待一个被剥夺自由的人会放弃任何
重获自由的机会。因此,不对这种无法期待的行为进行处罚。
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犯人已经被判刑监禁,其逃避监禁的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拒绝接受刑罚。法律对此的回应应
该是继续执行原判刑罚,而不是用一个新的罪名(越狱罪)来再次惩罚他。否则,就等于因同一行为(逃避原判刑
罚)而受到两次处罚。
法律的谦抑性与逻辑自洽:如果设立越狱罪,在逻辑上会产生一个悖论:一个人因为犯罪a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他
犯下了新罪b(越狱)那么,如何处罚罪b?只能是加长他的刑期。但这意味着,他因为不想被关而受到了被关更
久的惩罚,这反而可能强化其反抗和继续犯罪的动机。法律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其抓回,让他继续完成未服完
的刑期,并可能因其在越狱过程中造成的附带损害(如破坏、暴力)而面临新的指控
二、具体国家的实践与规定
德国:这是该原则最著名的代表。德国法律中没有越狱罪。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20条,只惩罚协助囚犯逃脱和
释放囚犯的行为。犯人自己的逃脱行为不罚。但如果越狱时破坏了监狱设施,可能构成破坏财物罪;如果打伤了看
守,则构成伤害罪或袭警罪,这些都会受到独立起诉。
比利时、荷兰、瑞典、奥地利等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或司法实践。其逻辑与德国相通。
法国:情况略有不同。法国刑法中有越狱罪,但处罚相对较轻,且主要用于惩罚有组织、使用暴力或阴谋的越狱。
对于简单的、无附带损害的逃跑,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严厉追究,或将其视为原刑罚执行的中断。
三、重要的澄清与误解解析
越狱不违法不等于越狱被允许或没有后果。监狱和警方会动用一切合法手段将逃犯抓回。逃犯一旦被抓,将继续服
完其剩余刑期,且通常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条件(如从开放式监狱转入封闭式监狱,失去假释机会等)
越狱过程中几乎必然伴随其他违法行为:
破坏财产:损坏牢门、窗户、围墙
盗窃:偷窃便服、工具或车辆
袭击:制服或威胁看守
逃避司法监督:一旦逃出,为躲避追捕而隐藏身份、使用假文件等,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这些附带犯罪都会被单独起诉和判刑,从而实际上大大延长其被监禁的总时间。
惩罚帮助越狱行为:法律严厉打击从外部协助越狱的人(如提供工具、车辆、藏匿处)因为他们没有被监禁的
状态,法律完全有理由期待他们遵守法律,不去破坏司法程序。他们的行为被视为国家和法律权威的直接挑战。
四、与英美法系的对比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情况截然不同。它们普遍设有明确的越狱罪或逃脱合法监管罪。犯人越狱
本身就是一项重罪,会被追加起诉和判刑。其法理更侧重于维护监狱程序、司法权威和公共安全,认为越狱行为是
对法律系统的公然蔑视和威胁。
总结:欧洲一些国家(尤其是德国为代表)之所以有越狱本身不罚的原则,是基于:
对人性的理解:承认追求自由是本能。
刑法的理性:避免逻辑悖论和无意义的双重处罚
法律中的精确性:将惩罚的重点放在越狱过程中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破坏、暴力)上,以及惩罚那些从外部破坏
司法体系的人。
这是一种放过动机,严惩手段和协助者的法律技术。它并非纵容越狱,而是用一种更精细、更符合其法律哲学的方
式来处理这个问题:逃犯不会因想自由而被加罪,但一定会为如何获得自由所采取的具体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并且最终还是要回去坐完原来的牢。
狱过程中伴随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破坏财物、伤害他人、逃脱监管等)则另当别论。
一、核心理念与法理基础
人类追求自由的天性:这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法律认为,人被监禁后本能地想获得自由,这是一种自然的、自保
的天性。惩罚这种天性本身被认为是不人道的,或者说是不现实的。法律不应要求一个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对自己的
惩罚。
期待可能性理论:这是一个重要的刑法原则。意思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待一个被剥夺自由的人会放弃任何
重获自由的机会。因此,不对这种无法期待的行为进行处罚。
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犯人已经被判刑监禁,其逃避监禁的行为本身,可以看作是拒绝接受刑罚。法律对此的回应应
该是继续执行原判刑罚,而不是用一个新的罪名(越狱罪)来再次惩罚他。否则,就等于因同一行为(逃避原判刑
罚)而受到两次处罚。
法律的谦抑性与逻辑自洽:如果设立越狱罪,在逻辑上会产生一个悖论:一个人因为犯罪a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他
犯下了新罪b(越狱)那么,如何处罚罪b?只能是加长他的刑期。但这意味着,他因为不想被关而受到了被关更
久的惩罚,这反而可能强化其反抗和继续犯罪的动机。法律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其抓回,让他继续完成未服完
的刑期,并可能因其在越狱过程中造成的附带损害(如破坏、暴力)而面临新的指控
二、具体国家的实践与规定
德国:这是该原则最著名的代表。德国法律中没有越狱罪。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20条,只惩罚协助囚犯逃脱和
释放囚犯的行为。犯人自己的逃脱行为不罚。但如果越狱时破坏了监狱设施,可能构成破坏财物罪;如果打伤了看
守,则构成伤害罪或袭警罪,这些都会受到独立起诉。
比利时、荷兰、瑞典、奥地利等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或司法实践。其逻辑与德国相通。
法国:情况略有不同。法国刑法中有越狱罪,但处罚相对较轻,且主要用于惩罚有组织、使用暴力或阴谋的越狱。
对于简单的、无附带损害的逃跑,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严厉追究,或将其视为原刑罚执行的中断。
三、重要的澄清与误解解析
越狱不违法不等于越狱被允许或没有后果。监狱和警方会动用一切合法手段将逃犯抓回。逃犯一旦被抓,将继续服
完其剩余刑期,且通常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条件(如从开放式监狱转入封闭式监狱,失去假释机会等)
越狱过程中几乎必然伴随其他违法行为:
破坏财产:损坏牢门、窗户、围墙
盗窃:偷窃便服、工具或车辆
袭击:制服或威胁看守
逃避司法监督:一旦逃出,为躲避追捕而隐藏身份、使用假文件等,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这些附带犯罪都会被单独起诉和判刑,从而实际上大大延长其被监禁的总时间。
惩罚帮助越狱行为:法律严厉打击从外部协助越狱的人(如提供工具、车辆、藏匿处)因为他们没有被监禁的
状态,法律完全有理由期待他们遵守法律,不去破坏司法程序。他们的行为被视为国家和法律权威的直接挑战。
四、与英美法系的对比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情况截然不同。它们普遍设有明确的越狱罪或逃脱合法监管罪。犯人越狱
本身就是一项重罪,会被追加起诉和判刑。其法理更侧重于维护监狱程序、司法权威和公共安全,认为越狱行为是
对法律系统的公然蔑视和威胁。
总结:欧洲一些国家(尤其是德国为代表)之所以有越狱本身不罚的原则,是基于:
对人性的理解:承认追求自由是本能。
刑法的理性:避免逻辑悖论和无意义的双重处罚
法律中的精确性:将惩罚的重点放在越狱过程中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破坏、暴力)上,以及惩罚那些从外部破坏
司法体系的人。
这是一种放过动机,严惩手段和协助者的法律技术。它并非纵容越狱,而是用一种更精细、更符合其法律哲学的方
式来处理这个问题:逃犯不会因想自由而被加罪,但一定会为如何获得自由所采取的具体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并且最终还是要回去坐完原来的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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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简体中文 时间:2025-12-04 15:50:43 收藏数:141 评分:-1